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为专利权穷竭原则或首次销售原则,通常系指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一经合法售出后,专利权人及其合法授权人即丧失对该等产品进行使用和再次销售等行为的控制权。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专利权用尽是一种对专利权的限制,为实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必须严格规范专利权用尽的适用范围。
专利权具体包括的内容包括: 1、独占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而权利人可以独占地制造专利产品、可以独占地使用该专利技术/设计、可以独占地销售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权利人有权将自己所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权利人可以授权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一定费用。
4、标记权
可以在专利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在受到专利侵权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请求停止侵权。
6、放弃权
可以书面声明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7、质押权
可以将自己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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